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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中国建筑加固改造与病害处理网 浏览:1930次 发布日期: 2018-01-02 14:18


 

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

(试行)

经2017年12月21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方针,为扩展协会服务面向、开辟服务渠道,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会员是协会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纽带与桥梁。吸收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科技教育类企业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企业会员,有利于促进协会与企业结合,可以为协会的老专家老教授发挥高智力、高威望优势,开展服务提供更大的工作平台和更广的服务空间,也能够为协会提供相应的支持。

第三条 申请成为协会的企业会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并填写《中国老教授协会企业会员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表人的简介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批准程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企业会员的权利: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协会相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和举

办论坛等项目,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智力支持、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与协会合作成立以“中国老教授协会”冠名的下属机构、在科技教育领域开展专业化服务及项目拓展的企业会员,应为企业理事或企业常务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企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企业会员、企业理事、企业常务理事需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年度缴纳会费(企业会费标准另行制订)。企业理事、企业常务理事缴纳的会费不含其与协会合作成立下属机构的运行及管理费。

第八条 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企业会员的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协会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即可获得批准,并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之后举行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企业理事和企业常务理事的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协会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即可获得批准,并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之后举行的会员代表大学或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